索引号 | 11330784MB1726874F/2023-9453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6-08 17:30:05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应有的作用,提升我市森林资源安全系数,根据《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护林员
二、工作职责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源头管护的重要力量,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宣传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2、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森林保护设施和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巡护期间必须登录“金华森林防火”小程序。
3、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用火,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毁坏或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捡拾疫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资源和破坏、损毁古道的行为,应当劝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生动物异常及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擅自采伐、存放、销售、使用和非法加工松疫木行为等情况时,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当地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重要防火期,服从当地政府的调度。高火险天气时期,应建立进山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山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收缴进山人员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工具,杜绝明火上山。
5、按时完成每个季度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单的填报、邮寄工作。 按时完成每年四次的松毛虫虫情报表和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报表的填报工作。
6、 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管护情况,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7、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和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林员兼任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护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得妨碍护林员职责的履行 。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三、考核评分细则
1、护林员考核按《永康市护林员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标准,采用倒扣分和加分法记分进行季度考核,分季度累计汇总成年度考核。
每个季度满分100分,不包括加分项(20分)。
2、护林员考核工作由各属地镇(街道)和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完成,由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防火科进行汇总考核结果。
3、年度考核分由季度考核分值进行累计计分,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考核程序
1、各镇(街道)成立护林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护林员工作的督查、管理,季度考核评分工作,在4月、7月、10月的5日前、第四季度在12月25日前分别将每个季度考核材料送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防火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定期抽查、护林员轨迹检查、报表报送情况检查等方式进行管理和考核评分,并负责每季末季度考核进行统计。
2、年度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各镇(街道)、局相关科室对各护林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总考。
3、年度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年度总考结果和由各镇(街道)推荐情况(先进材料),开展先进护林员评比,确定先进护林员名单,并予以表彰。
五、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总考分数在360分(含360分)以上,为考核优秀;年度总考分数在320分(含32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年度总考分数在320分(不含320分)以下,以下确定为不合格,不设具体比例。
六、奖罚措施
1、护林员季度劳务报酬凭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季度考评分表进行发放。对单个季度考核扣分在20分以上的(含20分,有加分的可抵消扣分),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当季管护费用200元。
2、对年度总考合格档次以上护林员,发放年终考核奖500元;考核档次为优秀的,发放年终考核奖600元。
3、设立人数不少于护林员总人数10%的护林先进个人奖若干名,奖金1000元。先进护林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模范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三)经属地镇(街道)推荐;
受省、市主管部门表彰的,可以直接认定;
4、除《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护林员,须终止合同:
(1)经年度总考确定为不合格的;
(2)在野外违章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或有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3)森林病虫害监测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4)对于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包庇的;
(5)镇(街道)从实际出发,认为应进行小范围人员调整的;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的;
(7)违犯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影响的。
(8)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护林防火工作的;
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护林员空缺的,当地政府应在1个月内充实护林员。
七、永康市林场护林员由林场自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永康市重点生态公益林护林防火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永康市护林员考核评分细则
2. 镇(街道)第 季度护林防火员考核评分表
3.永康市护林员 年度考核总评分表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