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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68695751W/2023-94545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3-06-09 10:39:42 文号 永应急〔2023〕29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永康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06-09 1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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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整顿、规范、提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社会化服务工作,现将《永康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即日开始实行。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永康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为委托管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咨询、安全评估等服务)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主委托,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咨询、指导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服务时要健全完善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言行举止、仪容仪表,入企服务应亮证,规范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向永康市应急管理局告知,告知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在职技术服务人员劳动合同、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需投保意外商业保险;

4.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5. 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服务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为准)

1. 指导企业完成“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信息填报;

2.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

4. 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5.指导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开展现场问题隐患排查并指导企业闭环治理。

第七条 服务方式

1.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检查、指导和复查等服务,每年应不少于4次;

2. 检查服务:梳理问题隐患,编制问题清单,现场交付企业签收;

3. 编制检查报告时,内容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隐患(文字表述及照片)、整改建议及要求,形成电子稿报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区)的相关人员。对构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 指导服务:一是指导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二是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指导服务情况应形成该企业的生产安全条件综合评估意见,经企业盖章后报各镇(街道、区)安监中队;

5. 复查服务:对企业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各镇(街道、区)安监中队工作人员。复查报告内容包括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概述及前后对比照片,问题隐患须与检查报告一一对应;

6. 若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务机构应将具体情况反馈至镇(街道、区),由镇(街道、区)协调组织执法检查。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 考核评价

评估总分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划分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得分区间在[90,100]为A(优秀)、[80,89]为B(良好)、[70,79]为C(中等)、[60,69]为D(较差)、[0,60]为E(差)五档。

应急管理局每年底组织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选择服务机构的依据之一。具体细则如下:

(一)基础工作(80分)

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1. 被投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2. 不按合同内容提供服务,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6分;

3. 每服务1家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书面档案,档案内容应不少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社会化服务合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作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社会化服务年度方案;月度企业社会化服务记录(问题清单或隐患诊断报告书等);隐患整改台账;企业生产安全条件综合评估意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及演练照片;安全警示标志、职业危害告知上墙情况、企业回访记录表等13项内容。档案做到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每少1家扣0.2分;

4. 每月应向各镇(街道、区)上报《社会化服务情况统计表》,不上报的,每次扣0.4分;年底应撰写总结报告,报告不撰写或不如实报告的,扣1-2分;

5. 企业自行购买的社会化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应将企业现场问题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电子版及时上报各镇(街道、区),并指导企业按期完成“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应用工作,每少1家扣0.2分;

6. 因现场问题隐患未排查或排查不到位、不及时,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每起扣4-6分;

7. 服务机构每月底应向企业所属镇(街道、区)报送企业自主购买服务的企业清单,逾期未送的,每次扣0.2分;

8. 服务机构应如实排查并记录问题隐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市应急管理局应不定时开展抽查,抽查中发现有问题隐患遗漏,且属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每家每次扣1分。

(二)镇(街道、区)评测(10分)

由业务所在地的镇(街道、区)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评测,评测等级及对应得分如下: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业务涉及多个镇街道的,评测得分为涉及镇街道评测结果的平均分。

(三)应急管理局评测(10分)

由应急管理局根据服务情况进行评测,评测等级及对应得分如下:优秀(10分)、良好(8分)、合格(6分)、不合格(0分)。

第九条 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评定为较差的机构进行诫勉谈话;对于评定为差的机构,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诫勉约谈:

1. 对于评定等级为较差、差的;

2. 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在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服务报告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

3. 不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4. 不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情节轻微的;

5. 以应急管理局、各部门、各镇(街道、区)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情节轻微的;

6. 应急管理局认为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1. 评定等级为差,三个月内无明显改善的;

2. 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3. 应到现场服务而不到现场,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4. 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5. 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上签名的;

6. 不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情节较重的;

7. 以应急管理局、各部门、各镇(街道、区)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节较重的;

8. 3次出现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未发现或未及时上报、及时整改的;

9. 其他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黑名单”信息公开发布,通报各镇(街道、区)和有关部门,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机构,将采取措施在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惩戒。

第十三条 “黑名单”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由应急管理局组织查实,如有明显改善的,摘除“黑名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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