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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10 17: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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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0号),对永康市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

被征收人李凤琴、夏新水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因上述2户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收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后也未选择补偿方式,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对2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号)

2.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2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9日        


附件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1号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凤琴,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49号。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0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49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年5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49号,产权人为李凤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5)第1955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7.1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6201号”,建筑面积30.06平方米,建筑总层数4层,被征收房屋所在位于第1层。

经浙江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1159063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70125。

2023年6月1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有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49号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1220106.15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1159063元;

(二)搬迁费补偿20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7953.15元;

(四)其他补偿109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9日

 

附件2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3〕2号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春,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夏新水,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1-1号。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二)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0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1-1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年5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1-1号,产权人为夏新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1)字第030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0.1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出让,用途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7296号”,建筑面积244.59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被征收房屋位于1-2层。

经浙江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6334011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70136。

2023年6月3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有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1-1号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6664585.68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6334011元;

(二)搬迁费补偿3012.13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16640.55元;

(四)其他补偿10922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