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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44016495U/2023-9625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3-08-11 17:27:20 文号
主题分类 卫生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被处罚人:李金彩)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3-08-11 17: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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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金彩,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牛场镇向乐村民委员会,经营地址: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居民身份证号:5321281989********,联系电话:1595895****。

2023年4月11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以李金彩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为由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金彩租赁了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即投诉人叶某和当事人李金彩所称的永康市宝龙2幢公寓620室)居住使用,投诉人叶某觉得李金彩的“嘟嘟唇”好看,李金彩告知“嘟嘟唇”是自己做的,叶某找到李金彩想做“嘟嘟唇”。202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当事人无法确定),叶某到李金彩租赁的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做“嘟嘟唇”。操作过程为:李金彩先用碘伏在叶某嘴巴上消毒,然后直接注射“贝拉玻尿酸”在对方上下唇皮下,打了3、4针,操作完成。注射用的是“贝拉玻尿酸”自带的注射器,注射“贝拉玻尿酸”的作用是填充,未书写病历、处方,未收费,未开药。“贝拉玻尿酸”为李金彩向上海某医院的工作人员购买,无购买记录或者发票。李金彩提供了该产品网上图片,网上图片显示产品有“Bellast”字样。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垃圾桶里有使用后的纱布、注射器、棉签,李金彩称是本人打瘦腿针使用。李金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位于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的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金彩给投诉人叶某注射“贝拉玻尿酸”,目的是填充做“嘟嘟唇”,李金彩的上述操作使用了注射器,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虽然注射的产品无法核实,但是操作目的是改善容貌和人体形态再塑,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对医疗美容的定义。对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填充物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金彩以上行为属于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023年4月28日后,本机关电话联系李金彩,李金彩拒绝接听,本机关前往李金彩租赁的永康市丛桂公寓2幢620室寻找李金彩,李金彩已经搬离该场所。

投诉人叶某所述李金彩给其操作的过程、部位等与李金彩所述有不一致,因投诉时首次做询问笔录叶某拒绝透露本人信息、当事人李金彩失联以及后续投诉人方不再配合调查等原因无法核实。

当事人李金彩称曾于2023年2月份给李某美、李某琴注射过减肥针,用模笔抽取MEIFENGJIAMEI纤体细胞保存液2支注射在李某美、李某琴肚脐两边皮下完成,但因当事人称因手机丢失,没有李某美、李某琴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李某美、李某琴,后续当事人失联等原因,当事人李金彩是否存在给李某美、李某琴注射“减肥针”的行为无法查实。

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当事人李金彩的医师资格信息,李金彩曾于2022年12月29日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通过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无证行医”查询,李金彩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查明违法事实后,本机关制作并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现已查明:当事人李金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23年3月底4月初在永康丛桂公寓2幢620室给投诉人叶某注射“玻尿酸”做“嘟嘟唇”,查实违法时间1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李金彩送达永卫医罚告[2023]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金彩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非医师行医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且拒绝配合调查,决定给予当事人处违法所得7.3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73000.00元;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Botulax100字样产品1盒 (纸盒装100UNITS/Vial),ReNTox 字样产品2盒(纸盒装100UNITS/Vial),纤体细胞保存液4瓶(玻璃瓶装1ml) , 棕色玻璃安瓿瓶装液体8瓶(安瓿瓶装2ml), 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 57支(袋装5ml)”。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卫医罚[2023]16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康市政务服务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7185186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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