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9953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8-09 15:38:4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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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域保护工作,履行永康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永康市水务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的“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职责,规范我市水域占补平衡工作,2021年6月18日我市出台了《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以市府办名义印发,从2021年7月21日起试行至2023年7月21日),单位、集体、个人新建水域经水务、资规部门认定后,可通过交易将新增水域指标出让给其它区域的建设项目用于水域占补平衡。现试行期将满,永康市水务局根据试运行情况
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拟继续施行《方案》,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后,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
一、《方案》主要作用
一是保障重大项目推进。通过水域指标交易,解决了部分重大项目建设水域补偿难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如国家林草装备科技创新园(核心区)、五金物流港、316省道、永武产业飞地等重大项目,功能补偿后水域面积无法占补平衡,《方案》实施后,通过水域指标交易使用花街上京岭观音塘、黄坟水库等新增水域指标达到占补平衡。
二是促进消薄工作。部分经济薄弱村集体通过新增水域面积并出让指标,提高村集体收入,促进了部分受地理位置限制而收入偏低的农村消薄工作,拓宽了村集体收入来源。如舟山镇端岩村、台门村、里木坦村、外木坦村和道坦村等薄弱村通过入股的永康市陬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形式,新增水域超过7000平方米,水域指标全部交易后创收450余万元;花街镇上京岭村通过新建观音塘增加水域超过1万平方米,水域指标全部交易后创收700多万元。
三是保持全市水域总体平衡。2022年底,我市完成了第二次永康市水域调查,全市水域总面积48.45平方公里,水面率4.63%,其中,河道水域面积12.48平方公里,水库水域面积17.88平方公里,山塘水域面积5.14平方公里,人工水道水域面积0.56平方公里,其他水域面积12.39平方公里。《方案》试行以来,我市市域范围内水面率未减少,水域平衡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参与主体、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守住水域保护底线、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
(一)适用范围及参与主体
适用范围:永康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占补平衡。
参与主体: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
(二)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
按照《永康市水域保护规划》严格管控水域,确保市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各部门新编或修改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需占用水域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通过建设等效替代水域,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三)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
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
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水域工程,优先纳入储备。结合每年土地整治,适当增加水域面积,其中新增垦造旱地安排不少于0.5%,新增垦造水田不少于1%的面积,用于新增水域工程建设。
各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面积储备指标由属地镇(街道、区)占20%,投资主体和土地所有者各占40%。
(五)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时,业主优先使用自有水域储备指标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无法完成部分,向市水务局提出交易申请,由市水务局牵头开展水域指标交易。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定为每平方米600元。
(六)守住水域保护底线
由市水务局牵头各镇(街道、区)守牢基本水面率这条生态底线,在规划水平年内(近期2025年,远期2035年),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划定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域,达到标准后才可新增水域占用。
(七)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
市水务局会同市资规局动态完善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八)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
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九)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
市水务局应当在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水域名称、位置、类别、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变化信息,对新增水域及时进行类别划定,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适用期限:《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完毕。
解读单位:永康市水务局
解 读 人:永康市水务局局长 朱志豪
咨询电话:0579-871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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