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002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1-10 09:09:2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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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前期,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照该通知,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我市根据要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结合《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办〔2023〕14号)的要求,对涉及到期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最终形成此文件。
二、主要内容
此次清理范围为截至2023年12月,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156件全文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17件部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要求对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结合《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办〔2023〕14号)明确的“部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14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全文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截止 2023年12月31日”,对到期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最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司法局
解读人:应朗
联系电话:0579-871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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