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532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0-10 09:08:4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周*琴: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时限中止通知书,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4年9月28日
时限中止通知书
周*琴: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受理你提交的周*琴案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工伤认定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武义县卓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永康有生产经营地”的材料为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在你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
特此通知
抄送:武义县卓利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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