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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5725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0-29 10:50:09 文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黄增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4-10-29 10:50:09
浏览: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证通知书  

浙江科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康,身份证号:43310119690701****,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要求认定其于2024年6月9日8时30分左右,在永康市石柱镇下东桥村浙江科泰电力永康项目搬运电线杆时,不慎被倒下的电线杆砸伤全身多处。诊断结论为:左胫腓关节脱位,距腓前韧带损伤,左踝关节骨折,左三角韧带损伤,左腓骨骨折,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多处挫伤,创伤性气胸,大腿肌腱损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康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联系电话: 87185000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6




编号:

金永工理[2024]03790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浙江科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

10

15

日提交

*康




43310119690701****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




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电子签章

2024年10月1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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