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603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1-13 09:33:41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安徽宸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金永工理【2024】0386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编号:金永工理[2024]03868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陈*林:
你提交的陈*林(身份证号码:500241********0711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所提交事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抄送:安徽宸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证通知书
安徽宸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林,身份证号:500241********0711 ,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陈*林自述其于2024年4月6日12时10分许,在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的浙江酷移机器人有限公司新能源智能网联环卫装备项目工地一材料时,不慎跌倒致肋骨等处受伤,送永康市中医院治疗,初诊诊断:1、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2、胸腔积液。现陈*林要求认定该伤为工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陈*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陈*林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办案联系电话:0579-89293078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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