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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44016495U/2024-106214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20 16:35:38 文号
主题分类 卫生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被处罚人:申晴晴)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11-20 16: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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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申晴晴,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新里镇朱小集村,诊疗场所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居民身份证号:3412021994********,联系电话:1862535****。

2024年5月14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以你涉嫌非医师行医为由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4月13日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的永康市佳伟饰品店内用耳钉给吴某萱打左耳耳洞,无违法所得。打耳洞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给顾客需要打耳洞的位置进行定位,用指甲剪剪短、剪尖耳钉的尖头部位,给顾客需要打耳洞的位置和耳钉尖头位置用酒精消毒,然后在耳钉尖头位置涂红霉素软膏,直接戳穿耳垂,戴上之后再剪短一点耳钉,套上耳钉固定环再喷酒精消毒。2024年4月13日你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的永康市佳伟饰品店内进行上述操作,将吴某萱左耳耳垂戳穿后,对方好像被吓到,休息后就走了,右耳耳垂没有打耳洞,也没有收费,没有处方、病历等资料。

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4)其他:……穿耳孔术……”,穿耳孔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你取得医师资格信息,本机关认为你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经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无证黑名单”“无证库”及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无证库”查询,你未曾因非医师行医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4月13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用耳钉给吴某萱实施穿耳孔术,无违法所得。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永卫医罚告〔2024〕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卫医罚[2024]32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康市卫生监督所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永康市政务服务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79-87185186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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