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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10XY/2024-10641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29 09:16:34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以案释法】建筑垃圾有归处,随意倾倒不可为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日期:2024-11-29 0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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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辖区内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行为,保障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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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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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6日,经巡查发现,当事人孙某存在在路边随意堆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占地面积约29.1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某酒吧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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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经巡查发现,永康市某酒吧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路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9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某某饮品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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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5日,经巡查发现,永康市某饮品店存在在路边随意堆放废弃板材等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占地面积约1.7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普法课堂

城市闲置空地不是“自由地”,在城市的路边和空地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破坏环境卫生属于违法行为。以上案例中,大多数当事人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施工场地后门空地或门口小平板上,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妨碍正常行走,还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案释法,引以为戒。保护城市环境是每一个市民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将建筑垃圾投放专门消纳地点,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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