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 号)
申请对象
截至2023 年末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含)以上,2023 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2023 年末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裁员率计算方式
计算方式一:(2022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其中,2023 年1 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 年1 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线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④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咨询电话:0579-871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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