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644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2-02 13:57:4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金永工理【2024】0100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编号:金永工理【2024】01001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王*秀:
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1日提交的王*秀(身份证号码:522426********4722)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我局于2024年04月11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你于2024年11月05日提交完整补正材料,经审查,所提交事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05日
抄送: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申请人王*秀,身份证号码:522426********4722,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公司职工。要求认定于2023年12月22日7时30分许在你公司车间工作时,被模具卡伤右手受伤为工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后15日内,就你单位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书面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办案专用电话:0579-89293077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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