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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004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2-01 13:58:28 文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4-02-01 13:58:28
浏览:

编号: 金永工决[2024]00525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 罗*国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码: 522523************
用人单位: 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安装工
申请时间: 2024年01月19日
事故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永康市都市外滩(三期)建设项目6号别墅南侧
诊断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诊断机构: 永康凌志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全身多处
医疗诊断结论:
1.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撕裂 2. 右侧内踝骨折 3.右膝关节积
液 4.右股内侧肌肌肉损伤 5.多处挫伤
2024年01月19日受理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伤认
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29日11时55分左右,罗正国在都市外滩(三期)建
设项目6号别墅南侧楼房安装一楼的栏杆,在搬玻璃时被倒下的
玻璃砸伤全身多处。
罗正国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款第
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子签章
(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专用章)
2024年01月29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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