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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2223/2024-10036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2-20 16:26:13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交警大队秩序科
日期:2024-02-20 16:26:13
浏览:

以下杜云超、张振达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车宝路9号,联系电话:0579-871660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2024220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杜云超

330722********4931

杜云超,于202401061411分,因驾驶浙GV966A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永康市江南鹫岭隧道口北向南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前科材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

张振达

330722********2317

张振达,于202401031317分,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前科材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虞则高

332526********5316

虞则高,于202401061752分,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界牌防疫卡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

许思林

532128********0538

许思林,于2024年01月08日09时52分,因驾驶浙G2J2Q3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香樟东大道钢海集团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5

严荣

362131********

4545

严荣,于2024年01月12日07时25分,因驾驶浙G639P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城东路与望春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6

吕振林

330722********5718

吕振林,于2024年01月02日19时43分,因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东永线37公里+100米地段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7

项贵

330722********7112

项贵,因2024年01月09日14时09分,因驾驶浙G8QW57小型面包车行至大联-永康线24公里+600米地段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8

徐莉英

330722********0421

徐莉英,于2024年01月04日17时43分,因驾驶浙G6760W小型轿车行至洞合线(G330)牛筋岭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6760W小型轿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整并收缴证芯编号为3330010579546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证芯编号为3330010579546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并予以收缴浙G6760W小型轿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9

陈桂兰

330722********5520

陈桂兰,于2024年01月13日19时25分,因驾驶浙GV7C90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松石路与西塔路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赵小华

522501********

8317

 

赵小华,于2024年01月03日01时02分,因驾驶浙G90ML7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象珠镇大永线索福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值:5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含司法鉴定许可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杜树彬

412725********2238

杜树彬,于2024年01月03日12时55分,因驾驶浙GD58787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北三环与城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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