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040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2-22 16:24:5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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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报告赋予金华“高水平建设内陆开放枢纽中心城市”定位,金华市委书记朱重烈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金华代表团审议省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放大枢纽优势,深入实施国际陆港枢纽引领行动。金华市委八届三次全会作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的战略部署,深化我市金华国际陆港永康片区建设,正是建设国际枢纽城的题中之义。打造具有“出发港”和“目的港”功能的永康“第六港区”,是推进金华国际陆港永康片区建设,打造“世界五金之都”有力的支撑。同时,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永康海铁联运市场发展,提升永康国际物流支撑能力,助力永康打造千亿五金产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支持海铁联运班列业务发展、支持出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发展、支持和培育国际物流企业发展、附则四大部分9项意见,重点涉及5条政策。
(一)支持海铁联运班列业务发展
对从事永康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承运平台企业,按照经永康火车东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补助,按每标箱380元标准补助。
(二)支持出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发展
1.对在永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铁路运输转关出口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按每只自然箱100元标准补助,后续视情再予以支持。
2.在永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转关出口环节中,对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参照《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和培育国际物流企业发展
1.支持物流企业在永康堆场开展拆空还箱业务。在永康火车东站堆场开展拆空还箱业务的,给予每标箱200元的奖励。
2.引导物流企业取得直接海运订舱代理资质。对直接与集装箱班轮公司签订海运订舱代理协议,全年订舱量达3000标箱以上不足5000标箱、5000标箱以上不足10000标箱、10000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第二部分“支持出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发展”中所提及的“自然箱”是统计集装箱数量时用的一个术语,也称“实物箱”。申报该部分补助的,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集装箱,查验有问题的集装箱不列入补助范围。
2.同一项目(事项)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3.海铁联运班列业务补助按照半年度申报,其他条款奖励(补助)按照年度申报。
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傅琪琪
联系电话:0579-892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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