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2.省级法规政策依据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二、完善就业服务项目。城镇常住人员可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增加城镇常住人员可以享受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描述: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网上或移动端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和审核工作;
③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后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咨询电话:0579-871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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