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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来源:就业中心
日期:2024-03-11 14: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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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人社〔2022〕63号)节选

八、 就业见习补贴
一) 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对见习基地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补贴;见习结束后留用率达到 60%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70%给予补贴;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二) 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保费按每人 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支付) 。
三) 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录(聘) 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外)给予补贴。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在进入见习基地见习时年龄在16-24 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享受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附件 14)、《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15)、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承诺书(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提供)等。
申请对象向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含公示 7 天)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对象反馈核定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由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 、

咨询电话:0579-871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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