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
申请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 36 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具体受理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线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③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咨询电话:0579-871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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