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对永康市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
南苑区块(三)被征收人胡兰香(胡瑛、胡悦、胡晓)的2处房屋和被征收人应兰娟(李伟民、李美霞、李小玲、李继民)的1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因上述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对上述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书(永政征补〔2024〕4号)
2.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书(永政征补〔2024〕5号)
3.永康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书(永政征补〔2024〕6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4〕4号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郑云涛,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胡兰香,女,193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瑛,女,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中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悦,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21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晓,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年10月8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证载权利人胡伟能(已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4第550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2.72平方米,土地性质10.45平方米为国有划拨,52.27平方米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8968号”,建筑面积172.08平方米。现将已查明的权利人胡兰香、胡瑛、胡悦、胡晓共同列为被征收人。
经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3121359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30523(评估按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补交国有划拨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有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3128863.5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121359元;
(二)搬迁费补偿2504.56元;
(三)70周岁以上产权人租房补助500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附件2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4〕5号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郑云涛,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胡兰香,女,193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一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瑛,女,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中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悦,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胡晓,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年10月8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产权人为胡伟能(已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4第70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0.4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19491号”,建筑面积116.88平方米。现将已查明的权利人胡兰香、胡瑛、胡悦、胡晓共同列为被征收人。
经永康市华宇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2227382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30524。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有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2229500.1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227382元;
(二)搬迁费补偿2118.16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附件3
永康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永政征补〔2024〕6号
征收人:永康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郑云涛,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应兰娟,女,193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李伟民,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李美霞,女,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人:李小玲,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电动小区电动宿舍******,公民身份号33072219**********。
被征收人:李继民,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江南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
被征收房屋: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
因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永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永政通告﹝2022﹞11号),决定对南苑区块(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坐落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23年10月8日,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报请本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证载权利人李世伦(已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1998字第4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1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04008号”,建筑面积305.58平方米。现将已查明的权利人应兰娟、李伟民、李美霞、李小玲、李继民共同列为被征收人。
经义乌市正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总价值5721374元,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编号:NY040666(评估按假设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无法评估,待拆除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2024年2月28日,本机关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经审查,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被征收人对选择补偿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为5729813.06元。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5721374元;
(二)搬迁费补偿3439.06元;
(三)70周岁以上产权人租房补助5000元。
三、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已储存于本次房屋征收专用账户,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后,凭本决定书前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本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