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1187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时间 | 2024-03-28 09:54:50 | 文号 | 永人社〔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登记号 | GYKD13-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pdf
政策解读.doc
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推动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8〕32号)和《金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金人社发〔2018〕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建立,以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我市现有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的高技能人才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企业还可以与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联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永康市+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至少有一名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或高级技师,或荣获省、金华市级政府部门授予的技能类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担当技能大师,所领办的工作室拥有一支3人以上的技能人才团队。
(二)有保障:具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所在单位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三)有项目: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学生的辅导,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推行等;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第七条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1.《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其中申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2.领办人和技能人才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参加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的参保记录、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初审筛选。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筛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
(四)评审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审形式:采用材料评审、实地审查、面审、实操评定等形式。
3.纪律要求: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4.申报材料真实性要求:一旦发现申报对象存在材料虚假、伪造等情况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认定结果公布。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第八条 资金支持。
(一)开办补助。工作室建设期为三年,给予开办补助经费5万元。入选当年补助2万元,建设期第二、第三年评估合格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补助。
(二)考核优秀补助。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工作室的考核,给予考核优秀的工作室每次补助2万元,每家工作室最多补助三次。累计享受考核优秀补助超过三次后,考核仍被评为优秀的,只享受荣誉,不再享受补助。
工作室补助资金拨付到工作室所在单位对公账户,主要用于工作室购置培训设备、培训原材料消耗及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场地、设备,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等开展共建工作,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技能评价等工作;开展交流展示、服务社会等活动。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十一条 工作室实施考核(评估)制度,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建设期内每年评估一次,建设期满参加考核,已获评国家级、省级或金华市级工作室的,只参加上级考核。
采取台账审核、实地审查等方式,按《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建设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60分(含)以上为合格。建设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可推荐为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或履行工作室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工作室领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撤销工作室称号,并视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涉嫌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所在单位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调离、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
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并优先向上推荐申报更高层级的工作室。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经重新考核合格的,保留工作室称号;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十五条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撤销工作室称号的领办人,不得再次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工作。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将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用途和财务规范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作室按规定开展活动,并安排自有资金支持工作室开展工作。工作室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补助经费,与本市其他补助属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开展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工作的通知》(永人社〔2017〕6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年度已授牌工作室的考核工作,从2024年度开始参照本办法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永 康 市 技 能 大 师 工 作 室
申 办 表
申 办 单 位 (盖章)
申办工作室名称
填 报 时 间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 办 人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参加工作时间 | 所在单位 | |||||||||||||
学历(学位) | 职业(工种) | 等级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技能团队人员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业(工种) | 等级 | |||||||||
申办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技能荣誉获得情况:
获得人 | 荣誉名称 | 授予单位 | 年度 |
所在单位 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领办人和技能人才团队身份证、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职业技能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材料、社保参保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或图片。
附件2
永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评分标准
工作室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考核 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分项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
一 | 基础 建设 | 20分 | 1 | 有工作室专用场地; | 5 | 无工作室场地不得分。 | |
2 | 有不少于3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 | 3 | 2人及以下不得分。 | ||||
3 | 有明显的工作室标识牌、有工作室成果荣誉展示栏; | 3 | 无明显标识牌扣1分、无展示栏扣1分。 | ||||
4 | 有工作室正常运作的设备; | 3 | 设备不足影响运作不得分。 | ||||
5 | 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 6 | 没有安排扶持资金的,不得分;扶持资金每安排1万元得2分。 | ||||
二 | 制度 建设 | 5分 | 6 | 建立工作室综合管理制度; | 2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7 | 建立领办人岗位职责; | 2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8 | 做到规章制度张贴上墙; | 1 | 没有在明显处张贴的不得分。 | ||||
三 | 经费 管理 | 20分 | 9 | 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5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10 | 建立工作室经费会计账簿; | 5 |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
11 | 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及财务管理规定; | 10 | 出现不合理、不合规开支的不得分。 | ||||
四 | 成果 产出 | 45分 | 12 | 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技能评价等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 10 | 未开展的不得分,每开展一次得5分。 | |
13 | 非工美类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人;工美类积极开展技术传承、传师带徒等工作。 | 20 | 非工美类每培养1名高技能人才得4分,以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依据;工美类每带徒1人得4分,需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 ||||
14 | 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项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开展业内技术交流会、课题研讨会或展示活动; | 10 | 开展1项并产生效益得2分,开展活动1次得2分。 | ||||
15 | 技能服务社会; | 5 | 开展或参加所在单位以外的服务社会活动1次得1分。 | ||||
五 | 突出 成就 | 10分 | 16 | 培养技师及以上人才有成效; | 5 | 每培养技师1名得1分,高级技师得2分,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依据。 | |
17 | 县级及以上电视台、报刊报道过工作室建设情况; | 2 | 县级1次得1分、市级及以上1次得2分。 | ||||
18 | 工作室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市级及以上奖项;创新成果、特色生产操作方法等发表过论文,或公开出版教材书籍。 | 3 | 获得1项得3分。 | ||||
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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