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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1567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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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4-04-17 13: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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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土地征收过程中面临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偏低、村集体留用地安置问题突出、政策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永康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总体要求。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二)征收程序。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及奖励。一是征地补偿。按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二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统筹包干,包干补偿标准为1万元/亩,按照征收土地面积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统筹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和政策处理情况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如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包干补偿标准低于实际评估补偿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费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上述补偿方式可两者选一,不可混合选择。三是坟墓迁移补助。设立了两种补助方式:1.采用包干方式:按每座5000元的标准补助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政策处理;2.按搬迁费和建设费分别进行补助,搬迁费单穴补助1500元,双穴补助2000元,多穴补助2500元,建设费每座补助3000元。四是其他补偿。新设立征地区片调节补偿价格,按照征收土地面积,以征地区片调节补偿价格予以补偿,用于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该价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第一,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按照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点的补偿标准执行,明确临时安置费自房屋通过腾空验收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或安置土地后,再加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涉及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统一。第二,明确房屋征收奖励,包括签约奖励和腾空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提高。签约奖励根据原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分阶段分梯次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腾空奖励也分阶段分梯次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第三,明确安置补偿政策。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安置方式分为水平套房安置、货币安置和垂直安置。1水平套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权益面积计算方法与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权益面积计算方法统一。合理分家析产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为唯一住宅,且该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宅基地审批人口限额面积的,可按人口限额面积予以补足计算安置权益面积。2货币安置。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房地价值予以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偿款=房地价值×4;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补偿款=房地价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4+房地价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部分面积×2。房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按经产权登记或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计算,土地价值=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现行基准地价的住宅用地级别价×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被征收人可选择在货币安置基础上转换为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货币补偿金额×房票奖励比例,房票奖励比例和使用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3垂直安置。由实施主体根据规划统一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自行建设,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安置用地不得安排在《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垂直安置用地为国有划拨的,不得办理国有出让。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一户一宅、限额面积原则,按照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进行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的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限额面积的,实行有偿退出,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款=房地价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限额面积×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安置限额内部分面积(小于或等于20平方米)自愿退出,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款=房地价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自愿退出面积×2.42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房以自然间为基数进行分阶梯安置:4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40平方米;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6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80平方米;超过80平方米的一律按80平方米安置。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款=房地价值÷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出80平方米部分面积×2。明确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第四,明确款项结算。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征收奖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房款等结算。第五,其他事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补偿安置按照《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执行;涉及集体工业用地的补偿安置按照《永康市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执行;涉及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补偿安置按照《永康市农村宅基地取得和置换暂行办法》执行。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五)附则。包括5个方面内容:第一,征地奖励。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面积,给予实施主体每平方米10元的征地奖励,用于征地政策处理和工作费用。对市级以上的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的,征地奖励可提高至每平方米20元,单个项目增加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鼓励具有建设异地集聚安置区条件的镇(街道),统一建造水平套房用于安置。水平套房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每1万平方米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立项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或补充征地工作费用。第三,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便道等需临时借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第四,责任追究。第五,明确意见实施时间、有效期和相关文件的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人:陈志鸿

联系电话:0579-8929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