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471832866Q/2024-10136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4-07 08:57:2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案例一:郎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3年10月,永康市医疗保障局接到举报,称参保人郎某某涉嫌骗取医保基金。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线索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参保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三次住院共从医保报销19421.25元。2023年7月,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赔付医药费。2023年9月,经永康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雇主赔付某某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期间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合计50000元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 号)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某药店违规代配案
2024年3月6日,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永康市某药店上传了一笔男性医保卡结算数据972元,但视频监控中显示为女性购药,该药店未核对持卡人身份,导致人卡不符,且未进行代配药登记。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在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确保人卡相符。因人卡不符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并做好代配药登记。追回(拒付)违规金额972元。
案例三:某药店串换药品案
2024年3月6日,永康市医疗保障局在药店监控巡查中发现,2024年1月15日,某药店在参保人购买驴胶补血颗粒时,用六味地黄丸、家用医疗器械、多维元素片代替刷医保卡结算,1月4日、1月17日该药店配售药品服务未在监控采集影像范围内实施并完成。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内的项目按照目录内其他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收费结算和配售药品服务未在监控采集影像范围内实施并完成的。扣除日常考核分20分,暂停医保协议15天,追回(拒付)违规金额528元,按照违规金额1倍的数额从应付医保药品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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