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686817E/2024-10140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4-09 16:43:0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体育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支持全民健身行动,促进永康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了《永康市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k.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金城路15号文广旅体局5楼509办公室,邮编:321300 。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95426824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1日。
联系人:张德旺
联系电话:0579-89289810
附件:《永康市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永康市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简称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文广旅体局按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群众体育。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共体育设施设备购置、运维
由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计划的基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给予经费或实物补助。补助标准:乡镇(街道)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不超过40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不超过20万元、村级全民健身广场(≥3000㎡)不超过35万元、村级全民健身广场(≥2000㎡)不超过25万元、足球场(含笼式足球场)不超过15万元。健身点实行实物补助(一般健身点不超过1.7万元、含篮球场或乒乓球桌的健身点不超过2.5万元)。建设标准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文件执行。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可参照省体育局最新文件要求做动态调整。
(二)市级群众体育创评创先
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永康市本级各单项体育协会,依照《永康市体育社会团体评分细则》,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体育社团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活动普及、项目推广、信息报送宣传、成绩成效、市场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评定等级分为优秀(100分及以上)、良好(85分及以上)、达标(60分及以上)、未达标(60分以下);优秀、良好比例控制在社团总数的20%、30%以内,优秀、良好、达标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未达标不奖励。
从2023年度起,经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评定,获得5A评估等级的体育社会组织奖励5万元,获得4A评估等级的奖励2万元,获得3A评估等级的奖励1万元。
(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指导科学健身,促进体医、体教融合发展
根据市文广旅体局年度赛事活动工作计划给予由镇(街道)、村(社区)、体育协会举办(承办)的市级及以下赛事活动相应经费补助。补助标准:1、镇(街道)综合运动会补助2万/场,每个镇(街道)限1场。2、举办村(社区)赛事活动补助2000元/场。3、举办传统、特色、品牌等赛事补助2万元/场。4、承办市级赛事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培训、科学健身讲座的单位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依据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具体金额由市文广旅体局审定。1-3项补助资金年初按计划拨付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年底市文广旅体局进行考核,并对当年赛事活动未按计划完成的、完成情况不佳的,下一年度扣除相应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如果年度赛事活动工作计划有重大变动,每年9月底前,由市文广旅体局进行统一调整。
(四)学校体育设施免费对外开放补助
根据年度开放计划,学校体育设施免费对外开放改造经费,经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审核后,纳入学校项目预算。具体拨付方案由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另行商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文广旅体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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