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4-102302 | 发布机构: | 永康市 | 发文时间: | 2024-05-28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4〕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GYKD01-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政策的补充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关于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政策的补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动工业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空间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地优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3〕31号)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鼓励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统一改造”政策措施
企业合作开发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的,可打破原权属界线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联合成片集中改造开发,根据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可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土地面积10%且不大于5亩,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调整“规范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政策措施
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中涉及的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累计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原用地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主体可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涉及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到位并经公示后村集体无异议的,可按上述执行。已列入市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区块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享受本条政策。
三、调整“强化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政策措施
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50亩的,区块内的工业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重新规划,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进行安置。安置后,符合分割条件的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改造后新建建筑面积的70%,其余部分面积可分割转让(须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允许分割部分标准厂房规划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宗地登记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分层登记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其中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200亩的(须含单宗合法用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非政府主导项目),符合分割条件的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改造后新建建筑面积的60%,允许分割部分标准厂房规划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宗地登记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分层登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安置用地红线内基础配套设施由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受让企业需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并纳入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用房,在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前提下,富余部分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小微企业及腾退企业的生产用房需求。
四、其他
本补充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前已在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3〕31号)以及本补充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