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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2359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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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字解读】《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4-05-30 17: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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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执行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打造最优人才生态,进一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助力解决企业的引才、留才难题。立足现行有关规章、政策和我市实际,保本微利、阳光分配的原则,修订《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对我市金蓝领公寓的基本规定、申请和审核流程、销售价格、其他规定等四部分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基本规定

1.金蓝领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阳光分配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永康工作的非永康市户籍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可申请购买金蓝领公寓:

1)申请人在我市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且与我市依法登记在册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全职在我市创业、就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非永康市户籍人员;

2)申请时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市无不动产;

3)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限不少于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在我市期间列为永康市级及以上的劳模、十佳(优秀)新永康人、卓越工程师拟培养对象(金鹰工程师)、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及后备人才。

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该专利授权地址在我市的发明人。

③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技能的人员。

④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⑤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

⑥在我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年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满2年的人员。

4)申请家庭在我市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项永康市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3.对在我市期间被列为永康市级及以上的劳模、十佳(优秀)新永康人、卓越工程师拟培养对象(金鹰工程师)、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及后备人才,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该专利授权地址在我市的发明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员给予优先购买权。

(二)申请和审核流程

1.申请初审。申请人登录浙里办”“浙里人才管家,提交主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学历或职称(技能)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劳动合同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经所在企业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在镇(街道、区)初审。

1)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

2)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区)审核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所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存续情况(以纳税申报为准)。

2.联审。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就业、社保、学历、职称、技能、纳税、住房、信用、房改、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专利、劳模和所在企业存续等情况进行并联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3.公示。市建设局将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并在《永康日报》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象发放《准购证》。

4.销售。持有《准购证》的对象分两轮进行申购。第一轮,先由本办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象进行选房顺序摇号,再按选房顺序号的顺序进行选房;第二轮,由其余对象进行选房顺序摇号,再按选房顺序号的顺序进行选房。准购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购房款的视同放弃金蓝领公寓购买资格,因此所产生的购房名额按选房顺序号的顺序依次补充家庭进行选房。

(三)销售价格

金蓝领公寓的销售均价由市金蓝领公寓工作专班以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其他规定

1.购买的金蓝领公寓,由市资规局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注“金蓝领公寓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字样。

2.申请人应承诺在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满5年。在签订网签合同后未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满5年的,在上市交易时由原购房人向政府指定回购单位补交购房时市场评估价值与原购买金蓝领公寓价值的差价。

3.金蓝领公寓建成后,由城投集团负责运营管理。

4.已购买金蓝领公寓的家庭不再享受各项我市其他人才购、租房政策。享受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租房等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取得金蓝领公寓《准购证》前,承诺在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后3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

5.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金蓝领公寓购买资格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购买的金蓝领公寓,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金蓝领公寓政策资格。

6.本办法中涉及申报条件的相关政策如遇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7.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2〕75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凯
联系电话:0579-8717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