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195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5-08 16:03:53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品辰工艺品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永工决 [2024]01188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期限为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金永工决【2024】01188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黄*进
职工姓名:黄*进 性别:男 年龄:34
身份证号码:522724********0214
用人单位:永康市品辰工艺品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操作工
申请时间:2024年03月08日
事故时间:2023年12月24日
事故地点:浙江省金华永康市永康市品辰工艺品有限公司车间
诊断时间:2023年12月24日
诊断机构: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上肢
医疗诊断结论:初诊诊断:1右上肢多处开放性损伤(右手及前臂毁损伤)2开放性多发性单上肢骨折(右上肢)3右上肢三度烧伤。
2024 年03月08日受理黄*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24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黄*进在公司车间操作烫金机进行烫金工作时机器压伤右上肢,前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黄*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04月18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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