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256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6-11 10:28:4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咏帅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永工理 [2024]01586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 | 金永工理[2024]01586 |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欧*妹:
你(单位)于2024年05月27日提交欧*妹522501********8349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现予受理。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5月27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咏帅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欧*妹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2023年10月24日上午6时30分左右,欧*妹在公司车间工作时被压机压伤右手手指,前往永康连德中医医院治疗。初诊诊断:单指完全离断(右小指中节完全离断)。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工亡),请在收到本通知之后15日内,就你单位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书面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办案联系电话:0579-89293079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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