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350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6-28 14:59:3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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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市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立足现行有关规章、政策和我市实际,修订了《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
公租房保障范围为“永康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含江南山水新城)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保障范围常住户籍3年以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我市户籍,毕业5年之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职工,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准入条件放宽到毕业8年之内;
(2)工作范围在保障范围内;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申报、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
(1)《浙江省居住证》积分不低于20分;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受学历限制);
(3)工作范围在保障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在保障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连续申报、缴纳税收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的;
(2)申请家庭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以上(以交易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机动车或两辆以上机动车的(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房产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新建商品房预售等取得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四)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以家庭为单位,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可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
(五)保障档次
1.第一档:家庭成员均为在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和退出民政局集中养育三年内的孤儿;
2.第二档:家庭成员均为在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
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
3.第三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
4.第四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在当年制定的保障线以下的。
(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20平方米,每户保障38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
2.补贴标准:第一档、第二档每月每平方米14元,第三档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四档每月每平方米7元。
3.租赁补贴计算方法:月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
(七)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每轮租赁期限为1年,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租金标准。
2.租金标准:
(1)第一档保障家庭租金予以免收;
(2)第二档保障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0.8元;
(3)第三档保障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5.6元;
(4)第四档保障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8元。
(八)优惠政策
1.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第一档、第二档申请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军转干部、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成年孤儿、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义务教育教师申请家庭,二孩及以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等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需求。
2.三孩及以上家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第四档保障家庭可申请第三档保障。
(九)动态管理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户籍、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市住房保障部门年审
(1)所有保障家庭每年要进行审核,年审内容为:户籍、车辆、外来人口、就业、社保、公积金、工商注册资本、住房、收入、婚姻、租金和水电缴纳等,根据审核结果调整保障类别。
(2)根据年审结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保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可调整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3)对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给予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满后租金标准分两类情况处置:
①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可继续使用。市场价格租金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
②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档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剑锋
联系电话:0579-8717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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