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327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6-28 09:47:1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沁邦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花,身份证号:52232219730305****,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要求认定其于2023年9月4日11时39分左右,在下班途中经过永康市芝英镇东永一线黄店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腰部受伤为工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花无责任。诊断结论为:骶骨骨折,头部的损伤,多处挫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王*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王*花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联系电话: 87185000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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