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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33797969X/2024-10327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6-28 09:47:17 文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举证通知书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4-06-28 09:47:17
浏览: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沁邦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花,身份证号:52232219730305****,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要求认定其于2023年9月4日11时39分左右,在下班途中经过永康市芝英镇东永一线黄店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腰部受伤为工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花无责任。诊断结论为:骶骨骨折,头部的损伤,多处挫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花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联系电话: 87185000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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