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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2223/2024-10459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8-30 16:13:44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交警大队秩序科
日期:2024-08-30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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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应惠清、李先英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车宝路9号,联系电话:0579-871660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2024830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应惠清

332527********2615

应惠清,于202407170949分,因驾驶浙KU9920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世雅下村凤凰路110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前科材料、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李先英

532128********5160

李先英,于202407112110分,因驾驶浙G15097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永义线4公里+200米地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陈昌国

411524********8414

陈昌国,于202407051932分,因驾驶浙G23RS6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古山西峰路路段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前科材料、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记6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整,记7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

周宇成

330722********4510

周宇成,于202407112119分,因驾驶浙GC2S7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永义线4公里+200米地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身份证照片、驾驶证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记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

肖力明

430203********3039

肖力明,于202407090647分,因驾驶湘KCC190轻型栏板货车从象珠往郑家桥头方向,经永康市象珠往郑家桥头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后车厢载4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记3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6

蔡超

321321********4039

蔡超,于202407251048分,因驾驶浙G9K27X轻型栏板货车从大陈往新店方向,经永康市前仓镇大陈村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后车厢载2人,已卸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记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整,记3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徐振双

330722********3013

徐振双,于202407291010分,因驾驶浙GH7L38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市舟山方山口村6弄附近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H7L38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8

胡华新

330722********4537

胡华新,于202407221050分,因驾驶浙G9L1K1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芝英镇上徐店村306号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9L1K1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9

徐萧峰

330722********3835

徐萧峰,于202407101910分,因驾驶浙GM8Z57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行至永康市石四线文德大街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M8Z57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整并收缴证芯编号为3340033252488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证芯编号为3340033252488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并予以收缴浙GM8Z57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杨绿相

532129********3378

杨绿相,于202407110004分,因驾驶浙G2ZG06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古山镇四方西路100号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夏圣兴

330329********6051

夏圣兴,于202407310230分,因驾驶浙CW3X93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九铃路九铃桥下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2

秦晓强

522426********6513

秦晓强,于202407172042分,因驾驶贵FRB39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龙山镇四路人才市场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的处罚,记12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的处罚,记1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3

应蓓蕾

330722********0348

应蓓蕾,于202407232240分,因驾驶浙G315WJ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九铃东路3280号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3.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4

杜得皓

612425********2791

杜得皓,于202407192230分,因驾驶浙B194B0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大联-永康线三溪村北路段处,实施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并予以收缴非法安装车灯灯具一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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