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4103 | 发布机构: | 永康市 | 发文时间: | 2024-08-0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局根据本市物价水平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内: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环线〈含江南山水新城〉,东至金温铁路,北至北三环线和其它市政府确定需要参照此政策改造的村〈社区〉)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外)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增加搬家费。
2.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煤气初装费补偿按如下标准补偿:
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850元。
电“一户一表”:每户补偿240元。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标准:城区居民住宅的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区)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
(2)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3)数字电视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4)空调移机补偿费:每台补偿5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5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
(6)其他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0579-8711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