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4103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4-08-05
文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2024年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和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10:57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局根据本市物价水平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内: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环线含江南山水新城,东至金温铁路,北至北三环线和其它市政府确定需要参照此政策改造的村社区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外)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增加搬家费。

2.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煤气初装费补偿按如下标准补偿:

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850元。

一户一表:每户补偿240元。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标准:城区居民住宅的多层、高层1500/户,城市(区)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户。

2)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3)数字电视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4)空调移机补偿费:每台补偿5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5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

6)其他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0579-8711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