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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4-08-09 17:19:30
浏览:

乱收费投诉电话:87182271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3号、财综〔2004〕100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教财〔2020〕5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幼儿园管理条例》、浙价费〔2014〕58号、浙价费〔2012〕368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永发改〔2021〕27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20〕5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办〔2014〕6号、浙教计〔2012〕98号、浙教计〔2007〕72号、金价费〔2003〕95号、浙财科教〔2020〕39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永价〔2016〕14号


4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


5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14〕186号、金电大政〔2014〕31号


6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浙价费〔2006〕137号


7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浙价费〔2013〕118号


8

高考考试费


浙价费〔2005〕17号、浙价费〔2018〕32号、浙价费〔2018〕33号


9

高中学校招生考试费


浙价费〔2002〕138号


10

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浙价费〔2018〕32号


11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


浙财综〔1999〕122号、浙价费〔1999〕455号



(二)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安



12


证照费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浙价费〔2017〕104号


①普通护照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办〔2022〕136号


④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12

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⑦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2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领和过期、损坏换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3

驾驶许可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浙价费〔2006〕73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

14

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浙价费〔2012〕51号


(三)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5

耕地开垦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16

土地闲置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

同上

17

土地复垦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同上

18

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四)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1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综合行政执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国办发〔2020〕27号、浙价费〔2007〕136号

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0

污水处理费△

住房城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永价〔2015〕10号、永价〔2016〕24号、永价〔2016〕25号


(五)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21

水资源费△

水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税〔2016〕2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浙价资〔2014〕207号

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获得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减征标准执行。

对同时获得两种以上称号的、按最高减征标准执行、不重复减征。

22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六)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健康



23

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七)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




2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税务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浙经信运行〔2023〕167号、浙价费〔2016〕211号、浙财综〔2014〕73号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16年1月1日起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




25

诉讼费△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九)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部门



26

考试考务费

相关部门

《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浙江省考试费目录清单》


27

评审推荐费

组织评审的部门和单位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28

信息公开处理费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注:1.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本目录所列项目,后续发生新增、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新的文件执行。

3.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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