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697/2024-10463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9-02 17:25:2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住保字〔2024〕 22 号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2024年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21号)文件规定,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公租房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二、时间要求:年审工作由各部门联合进行审查,审查工作计划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年审内容
(一)审查各类保障家庭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视为不符合保障的对象,依法取消其保障资格。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永康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含江南山水新城)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2049元;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我市户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5年之内,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放宽到毕业8年之内,且工作范围在永康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含江南山水新城)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2049元;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3.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浙江省居住证》积分不低于20分,且工作范围在永康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含江南山水新城)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2049元;
(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二)审查保障家庭是否具有下列情形。如有,则视为不符合保障的对象,将依法取消其保障资格。
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的;
2.申请家庭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以上(以交易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机动车或两辆以上机动车的(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
(三)保障对象存在擅自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超过6个月不缴纳房租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等行为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四、年审家庭请在9月2日至10月31日期间,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到永康市住房保障中心3楼(城南路277号)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参加年审的保障家庭,将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如需上门服务办理年审手续的请联系87170266提前预约时间。
特此通告。
永康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4年9月2日
抄送:市府办、建设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积金永康分中心、第七纪检监察组。
永康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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