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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44016495U/2024-10519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9-30 08:11:32 文号
主题分类 卫生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申晴晴)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09-30 08: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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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申晴晴,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新里镇朱小集村,诊疗场所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居民身份证号:3412021994********,联系电话:1862535****。

2024年5月14日,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以你涉嫌非医师行医为由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4月13日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场所用耳钉给吴某萱打左耳耳洞,无违法所得。打耳洞具体操作步骤为:先给顾客需要打耳洞的位置进行定位,用指甲剪剪短、剪尖耳钉的尖头部位,给顾客需要打耳洞的位置和耳钉尖头位置用酒精消毒,然后在耳钉尖头位置涂红霉素软膏,直接戳穿耳垂,戴上之后再剪短一点耳钉,套上耳钉固定环再喷酒精消毒。2024年4月13日你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场所进行上述操作,将吴某萱左耳耳垂戳穿后,对方好像被吓到,休息后就走了,右耳耳垂没有打耳洞,也没有收费,没有处方、病历等资料。

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1.一级项目。……(4)其他:……穿耳孔术……”,穿耳孔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你取得医师资格信息,本机关认为你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经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无证黑名单”“无证库”及浙江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无证库”查询,你未曾因非医师行医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4月13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解放街66号场所用耳钉给吴某萱实施穿耳孔术,无违法所得。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到永康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到永康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通过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卫医罚告[2024]32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康市卫生监督所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9-87185186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71号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建设路71号永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永康市卫生监督所 )                                                           

永康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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