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4697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4-09-04 |
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政策制订的背景、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依据)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及《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29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参照《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3〕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设计要求、资金筹集、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8个方面调整。
(一)适用范围上扩大适用条件
原政策申请的既有住宅需在《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实施前(2017年12月1日)设计完成,新政策参照金华市《实施意见》予以删除。
(二)资金筹集上提高补贴额度
1.补贴额度原政策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市财政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新政策参照金华市《实施意见》建议市财政给予25万元/台的补助,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1万元/台的奖励。
2.补贴申请条件原政策4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个单元有8户及以上业主可提出申请;新政策修改为“五层及五层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个单元有4户以上业主提出申请”。
3.增加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费用。业主本人及配偶在永康市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加装电梯完成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三)优化审批流程
1.缩短公示时间、次数。原政策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公示10日,联合审查后再规划公示10日,公示2次共20日;新政策为公示1次,公示期为7日。
2.优化现场确认环节。原政策在联合审查环节才到现场勘查,业主需先完成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事项,若联合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业主前期设计等费用就浪费。新政策修改为在加装电梯户提出加装公示期间,业主所在地社区邀请市建设局、市资规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线部门等进行现场查勘,各部门现场确认是否具备加装电梯条件,再进行相关设计。
3.优化联合审查环节。一是由市建设局牵头审批,业主按相关要求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后,市建设局在7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联审,无法当场确认的,7日未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的,视无意见。二是原政策专项设计阶段需对改造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新政策以市建设局查询危房系统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可以减少部分业主的安全检测费用。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加装电梯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镇(街、区)和管线单位等职责,更有利于协调配合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李王盛
联系电话:05798929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