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永康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永康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林地、草地和裸土地等区域的陡坡地及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的开垦活动,全市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总面积为285.311平方公里,涉及东城街道、芝英镇等14个镇(街道)。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1 永康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镇(街道)面积表.docx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