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5-108258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5-11-13 12:43:05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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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2024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2025年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程序。2025年2月8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各市、县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资源收缴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事项等五个部分内容。
一是征收范围。明确非农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
二是征收标准。耕地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分4档征收: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补充耕地资金: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项目按22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项目按375元/平方米征收。
三是征收程序。项目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组卷上报前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计划项目、经营性用地、产业用地及其他项目用地耕地开费及补充耕地资金的资金保障及缴纳单位。
四是资金使用和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并对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及监督提出了要求。
五是其他事项。明确了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等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情形。本《通知》施行前已立项的项目,按原标准(耕地开垦费56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资金244元/平方米)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罗静
联系电话: 0579-892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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