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5-108845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5-12-16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15日,我市试行了《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2﹞65号),有效期三年,现有效期届满。为更好契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对《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由适用对象、房票及房票安置、房票计算方式、使用规则、房票管理、部门职责、其他共七部分内容组成,相较2022年版政策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修订计算方式。一是房票奖励系数由1.1提升至1.15。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找差费用列入房票面额,即“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5-安置奖励面积×安置权益综合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的找差费用”。三是房票面值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填写式等五种”修订为“房票票面金额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被征收人可进行拆票”。
(二)修订使用规则。一是修订兑现规则,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未达到90%或未使用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到期后申请兑换货币,兑换规则由“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除以1.1计算后领取货币”修订为“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剩余金额按货币安置的标准予以兑换;属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剩余金额按80%予以兑换”,并增加“办理转让取得房票的,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未达到90%或未使用的,房票票面剩余金额不得兑换货币”。二是增加使用限制,即“房票不可与其他购房补贴(补助)叠加使用。同一房票所有权人使用多张房票购买同一套商品房的,须将启用的房票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方可使用其他房票”。
(三)修订管理及其他内容。一是允许单张房票全额转让一次,即“每张原始取得或变更取得的房票,可以全额转让一次,不收取费用。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房票所有权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二是增加到期房票的兑现时限,即“房票实施单位应当在房票所有权人申请房票兑现后90日内完成兑付”。三是明确《永康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中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奖励比例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0579-87118826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