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5-108847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5-12-16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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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29日,我市公布了《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22〕37号),有效期三年,现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法可依,结合近三年的项目实践,对《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由总体要求、规划与建设、安置政策、产业发展用房、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其他事项共七部分内容组成,相较2022年版政策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修订安置方式。一是在安置方式中增加了房票安置。二是综合安置由“安置对象根据确定的安置权益面积,可以选择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面积由政府回购,其他安置权益面积选择水平套房安置”修订为“安置对象根据确定的安置权益面积,按照安置户型选择后,剩余安置权益面积选择房票安置”。
(二)修订实施程序。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规定,一是前期工作中“改造启动公告”修订为“征收土地预公告”。二是协议签订比例由“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修订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三是增加征收公告的发布时间限制及公告内容,即“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的街道、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修订部门职责。一是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责任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订为“市建设局”。二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由“各街道”修订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0579-871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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