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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5-108844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5-12-16 文号 永政办发〔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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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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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的需求,根据《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申请住房困难户房屋补助的,不能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票及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指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补偿方式。

三、房票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前应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结清土地出让金、征收补偿款、征收奖励等费用。

(二)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5-安置奖励面积×安置权益综合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的找差费用。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

(三)属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5-安置权益面积×住宅用地综合成本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城中村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四)房票票面金额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被征收人可进行拆票。

四、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实施单位应将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二)使用限制。房票不可与其他购房补贴(补助)叠加使用。同一房票所有权人使用多张房票购买同一套商品房的,须将启用的房票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方可使用其他房票。

(三)使用限期。房票票面应注明有效期限,自房票签署之日计算起始时间,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变更、继承、转让房票到期日不变。

(四)房票兑现。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使用90%及以上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使用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兑换货币。

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未达到90%或未使用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兑换货币,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剩余金额按货币安置的标准予以兑换;属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剩余金额按80%予以兑换。

办理转让取得房票的,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未达到90%或未使用的,剩余房票票面金额不得兑换货币。

五、房票管理

(一)使用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本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符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款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非被征收人本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相关税费按规定征收。

1.每张原始取得的房票可以全额变更一次,不收取费用。变更范围限定在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需变更房票所有权人的,被征收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原房票;

(3)变更依据资料(含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

(4)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房票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原房票;

(3)继承公证书等证明资料;

(4)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3.每张原始取得或变更取得的房票,可以全额转让一次,不收取费用。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房票所有权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转让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原房票;

(3)转让依据资料(含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

(4)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遗失管理。房票遗失的,房票所有权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书;

2.登报公告遗失声明;

3.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管理。房票所有权人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房票实施单位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票;

2.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备案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结算管理。房票实施单位应当在房票所有权人申请房票兑现后90日内完成兑付,房票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后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如房票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合同价款的,房票实施单位应当通知房票所有权人一并结算。

(五)注销管理。结算后的房票应按规定予以注销,由房票实施单位登记造册后,报市建设局核准注销,同时将注销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六、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负责房票的印制、申领、登记、发放、结算、补发、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市建设局和房票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房票所有权人合谋进行套现,对存在套现、提供不实信息、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其他

(一)《永康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中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奖励比例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执行。

(二)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房票政策的项目及房票按原办法执行。

(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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