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074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2-10 16:10:1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王*秀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金永工决【2024】04724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1月10日
编号: 金永工决[2024]04724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秀
职工姓名: 王*秀 性别: 女 年龄: 42
身份证号码: 522426********4722
用人单位: 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4年11月05日
事故时间: 2023年12月22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永康市永康市星立砂轮厂
诊断时间: 2023年12月22日
诊断机构: 永康凌志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上肢
医疗诊断结论: 1.右拇指桡侧指固有神经、动脉开放性断裂;2.右拇长屈肌腱断裂;3.右拇指掌板断裂;4.右拇指近节骨折
2024年11月05日受理王*秀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22日7时30分许,王*秀在永康市星立砂轮厂车间工作时,被模具卡伤右手受伤,前往永康凌志医院治疗。
王*秀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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