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143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3-14 15:42:38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
杨紫维、皮利龙、许文华(原永康市康汇足浴店合伙人):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永社保通字〔2025〕第2号,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3日
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永社保通字
〔2025〕第2号
杨紫维、皮利龙、许文华(原永康市康汇足浴店合伙人):
因:永康市康汇足浴店未按规定为员工徐顺丽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单位受的伤害,经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金永工决〔2023〕00693)。徐顺丽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经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3)浙0784民初3749号,判决永康市康汇足浴店合伙人杨紫维、皮利龙、吴美君、许文华连带支付992858.22元,你们未支付。徐顺丽家属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2024)浙0784执752号之二)因你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徐顺丽家属未得到应由你们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徐顺丽家属 申请,我中心已发出 《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要求你们限期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由于你们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先行支付 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徐顺丽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玖拾陆万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贰角柒分(¥968319.27元)。
偿还款项划入账户名称:永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划入银行:工行永康支行,划入账号:1208030029200005218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进行追偿。
联 系 人:潘跃锋 屠作能
联系电话:0579-87206710
联系地址: 永康市东塔路187号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永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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