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150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3-19 13:57:1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送达公告
韩*(341127********0035):
你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在我单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核实,你于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在湖北大冶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676元(其中,失业保险金7200元,临时价格补贴144元,代缴医保1332元)。
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公告送达后十五日内将不符合条件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8676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永康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专户-社保基金,账号:1208030029200690682,开户行:工行永康市支行)。
因我单位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整改通知书》(永就核〔2024〕3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9-87173142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187号
永康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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