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118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3-04 14:38:3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郑志林的工伤认定的受理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5年02月28日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通知书
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郑*林,身份证号:36232319961010****,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要求认定其于2025年1月9日 8时左右,在永康市芝英镇雅湖小学迁建工程干活时,不慎被木棍击伤胸部。诊断结论为:胸部损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郑*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郑*林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0日
编号: 金永工理[2025]00318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郑*林 : 你(单位)于 2025 年02 月10日提交 郑*林 36232319961010****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 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现予受理。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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