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0117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3-04 10:08:33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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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5-03-04 1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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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金人社发[2024]35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2.31‰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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