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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5-02124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5-04-15 15:26:31 文号 永人社〔2025〕10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13-2025-000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5-04-15 15: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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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零工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建设应坚持“便民利民、一网覆盖、多极联动、科学规划”的原则,建立以零工市场、零工驿站为一体的线下线上零工服务体系,为用工方和务工方搭建线下线上就业信息供求对接平台(综合场所);由市场广泛参与,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等社会力量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服务,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有效促进“零散、灵活、临时”就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零工市场,是指为适应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主要开展信息登记、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报名、劳务维权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候工休息、对接洽谈、饮水供应等便民服务,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等用工求职招聘提供平台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第四条  经永康市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示范零工市场,原则上采取“永康+具体地址+综合或行业性零工市场”的命名模式。应在市场显眼位置安放零工市场相关标识,属于省民生事项的,还应按规定标识出“省民生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驿站是指对尚不具备建设零工市场条件的,依托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资源设立,提供求职招聘咨询服务,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账,登记零工群体求职信息,引导用人单位与零工群体通过数字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主要为临时性、阶段性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搭建供需对接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逐步向基层延伸零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触角,让劳动者与工作机会更便捷更低成本实现匹配和对接。

第六条  经永康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其运营维护等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零工服务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线下线上载体,向大龄和困难等人员提供的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等各类求职信息登记发布服务、培训政策和培训项目推荐服务,以及向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提供的就业帮扶等非营利性零工服务。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八条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评估细则对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进行年度评估。对年度评估合格及运营情况良好,且符合浙江省、金华市示范零工市场建设要求的示范零工市场,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金华市的示范零工市场。

第九条 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可采用政府部门运营、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和市场机构单独运营三类。具体运营方需维护零工市场正常秩序,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主要内容:

(一)建立市场发布岗位信息审查机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用工登记或求职登记服务,为求职招聘双方提供交流洽谈服务,广泛收集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全日制用工等岗位需求信息,不得发布带有就业歧视性质的招聘信息。

(二)建立分级服务机制。向大龄和困难等求职人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并协助做好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三)建立政策、培训等信息发布机制。为有提升培训意愿的求职者,提供报名登记,适时推荐有关机构开展相关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求职者,提供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对有就业、创业政策和担保贷款需求的,提供政策指导咨询服务。

(四)建立线下线上服务机制。开发使用具有本地特色零工市场服务信息系统,或通过使用其他应用构建的零工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提供“即时快招”一站式零工供需对接服务。

(五)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场内常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入场招聘单位的诚信管理。

(六)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零工驿站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是对零工市场服务延伸。规范化开展招聘求职、对接洽谈、政策咨询等服务,运用线下线上多渠道零工岗位需求信息发布、审核渠道,公开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规范和安全运行,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

第三章  认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  在永康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单位,均可申请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认定,对象范围为正式运营6个月及以上、能够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服务场所。

第十二条  示范零工市场应具备齐全的便民服务功能,包括招聘、求职、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公共就业服务。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建设认定标准包括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数据归集等。对于零工驿站可以适当放宽场地、服务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主要如下:

(一)示范零工市场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二)零工驿站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零工市场、驿站,需及时向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时间段自示范零工市场、驿站的人社部门认定发文开始,满12个月为一年度。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评估细则(附件3、5)规定,组织实施我市区域内的各级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和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补挂钩。

第十四条  评估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根据具体运行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含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服务场地基本情况、服务机制、服务成效、信息网络建设等内容。

2.按照评估细则(附件3、5)规定需运行方提供的证明或图片等书面材料。

3.其他所需材料。

(二)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评估细则,自收到评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出具评估结论。

(三)公示。将评估结论在永康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发文。公示无异议的,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发文。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认定或直接撤销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

(二)经认定后,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被永康市级以上政府(含永康市级)通报批评,约谈的。

(五)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年度评估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零工市场工作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无效,已享受的政策补贴需按规定退回。

第四章  政策补贴和申领

第十六条 对经各级人社部门确认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运营主体,年度评估等级合格的,给予运营维护补贴。

零工市场运营维护补贴,按照浙江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每年20万元、金华市级示范零工市场每年17万元、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每年15万元的三个等次给予支付,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零工驿站运营维护补贴每年5万元。

运营维护费用主要指为保障正常运营,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进行服务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维护、信息收集和发布、纠纷处理、宣传及推广等方面支出。主要包括服务场所各类设施、办公设备、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维护及人工费用、零工市场、驿站的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支出费用。

第十七条  补贴申报程序

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审核及发放。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示范零工市场、驿站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提交相关材料报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审核。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将审核意见在永康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评估合格文件。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永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试行3年。《永康市“零工市场”建设规范(试行)》、《永康市零工市场认定和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我市之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补贴申请表

附件2: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认定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3: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4:永康市零工驿站认定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5:永康市零工驿站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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