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92043434/2025-8165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19 17:07:1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以案释法】
2024年度永康市五金涂装行业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八大典型案例
《金华市五金涂装行业环境保护专项合规指引》对五金涂装行业高频违法事项涉及风险点进行一一梳理,旨在通过“治未病”,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筛选了2024年度8起涉及五金涂装行业企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促进有关企业根据《指引》的风险提示做好自主合规工作。
典型案例
案例一:永康市某工具厂新增生产流水线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案
2024年1月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位于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工业区的永康市某工具厂五金工量具生产项目新增一条喷塑流水线、一条喷淋清洗流水线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于2023年1月、5月开始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
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以0.8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企业生产项目经环评审批、项目验收后需新增产污生产工序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并报批许可后方可建设。
案例二: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当通过黑色塑料管排放至污水管网窨井中,现场检查时该黑色塑料管损坏断裂未及时维修,实际排放点位为雨水窨井口。经现场采样检测,黑色塑料管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0mg/L,雨水窨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同时将该案移交永康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警示】企业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做好日常维护,禁止将生产污水通过雨水管道进行排放。
案例三: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拉伸锅生产,生产工艺为铁圆片→拉伸→卷边→点焊→清洗→内喷涂→烘干→外喷涂→烘干→组装→成品,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后端中部过滤棉未填充,活性炭吸附模块未完全填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作出处罚2.8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设计要求足量填充活性炭,并定期更换。
案例四:永康市某杯业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非法处置案
永康市某杯业公司于2023 年 5 月 6 日将2.47吨废油漆渣和废包装桶(危险废物)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张某某、黄某(两人已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入狱服刑)处置,由黄某倾倒至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供联海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号仓、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帝艺成门业附近等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警示】企业产生的危废需通过有经营许可证的危废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案例五:永康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2024年3月2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进行多功能训练器生产,现场检查时抛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排气筒高度4.582米,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15米,且排气筒周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污口标志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警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案例六:永康某汽配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2024年5月28日,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永康某汽配有限公司厂界的噪声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东厂界昼间工业噪声值为65.9dB(A),东厂界昼间工业噪声超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警示】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达标排放工业噪声。
案例七: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4年4月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大量铝渣堆放在压铸车间内,且与纸箱、闲置设备混合堆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处罚款10万元。
【警示】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并及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搬运至危废仓库妥善贮存。
案例八: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案
金华市生态环境永康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永康市古山镇进行摩托车铝轮毂和电动工具铝机壳生产,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废气处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处罚款0.575万元。
【警示】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是证明企业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的佐证,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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