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172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22 10:26:1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富达工具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永工理 [2025]01142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 金永工理[2025]01142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耿*: 你(单位)于2024年08月28日提交耿* 341223********2510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2025年04月21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富达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耿*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自述2024年9月3日20时许,耿亮在公司车间给机器加油时被链盘夹伤右手手指,前往东阳花园田氏医院治疗。初诊诊断:1右中指单指不全切断2右示中指末节指骨骨折3右示指皮肤裂伤伴皮肤破损4右示中指挤压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工亡),请在收到本通知之后15日内,就你单位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书面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联系电话:0579-89293079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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