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1756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5-05-23 10:59:27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博精五金厂: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金永工理【2024】0465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5年5月21日
编号:金永工理[202404653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凌*飞:
你于2024年12月3日提交的凌*飞(身份证号码:522322********581X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你于2025年4月10日提交完整补正材料,经审查,所提交事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4月14日
抄送:永康市博精五金厂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证通知书
永康市博精五金厂:
申请人凌*飞,身份证号:522322********581X ,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你单位职工。凌*飞自述其于2024年9月30日11时许,在你厂内生产车间操作自动焊机器加工电动工具配件时,左手食指不慎被机器压伤,送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初诊诊断:1、左手示指开放性损伤伴指甲损伤2、左示指指骨骨折。现凌*飞要求认定该伤为工伤。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已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通知你单位,如不认为是工伤,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你单位与凌*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凌*飞的受伤事实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本机关将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东塔路187号)
办案联系电话:0579-89293078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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